合作協議書
本合作協議書(以下稱「本協議書」)係由_______(以下簡稱「甲方」)與_______(以下簡稱「乙方」)所簽訂。
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,約定條款如下:
第一條 合作目的
[市場開發、品牌知名度提升、產品或服務設計、成本降低…等]
第二條 角色與責任
甲方負責:
乙方負責:
- 訂單與庫存管理(訂單履行&客戶服務、進出貨、退換貨)
- 產品開發
- 供應鏈管理
第三條 銷售分潤
- 從合作產生的營收抽成:
- 甲方50%
- 乙方50%
- 乙方應於每月20號將上個月的銷售分潤匯款至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,並提供上個月的營利報表給甲方。
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
- 任一方開發或取得的與合作相關的任何智慧財產權(包括但不限於專利、商標、著作權、營業秘密、設計、資訊、技術、數據等)均歸開發或取得智慧財產權的一方所有。
- 本條適用於甲乙雙方合作期間和合作終止後。
第五條 保密義務
- 甲乙雙方或其代理人不得外洩任何商業機密資訊或機敏資料。
- 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下列資訊:
- 甲乙雙方開始合作前已公開的資訊。
- 經披露方書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的資訊。
- 非因接收方之過失而公開的資訊。
- 須依法揭露的資訊。
- 本條適用於甲乙雙方合作期間和合作終止後。
第六條 合作期間與終止
- 本協議書自 [日期] 開始,有效期間為2年,得隨時經雙方合意而提前終止。如任一方於合作上有重大過失,另一方得立即終止本協議書。
- 本協議書將於期間結束時自動續約2年,除任一方通知其不打算續約外。
- 任何於合作期間產生的營收,在扣除退款(包括但不限於7天鑑賞期退貨)後,應根據第三條之營收抽成比例分潤,無論合作是否已終止。
第七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
本協議書之成立、解釋與執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任何因本協議書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,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共同協商解決。若因本協議書而涉訟,雙方同意以台灣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八條 附則
本協議書未盡事宜,得依甲乙雙方之合意或法規之變更,以書面修訂之。
第九條 契約份數
本協議書一式二份,具同等效力,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。
立協議書人
甲方: | 乙方: |
代表人: | 代表人: |
統一編號: | 統一編號: |
地址: | 地址: |
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